(2015)夏执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皮敬西每月的工资收入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皮路安,杨素萍,皮敬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4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住所地夏邑县孔祖大道南段力达小区南门西侧50米(建设路南段东侧力达水岸名都)。组织机构代码:67166489-5。负责人马超,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皮路安,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被执行人杨素萍,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系皮路安之妻。被执行人皮敬西,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夏民金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皮敬西表示其每月有2700元的工资收入,同意依法扣留。为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皮敬西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直至全部履行义务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鹏飞审判员 谭 清审判员 孙延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