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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世伟苏被告包头日月新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伟,包头市日月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马世伟,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西省绥德县。委托代理人秦雷,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头市日月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达茂联合旗。法定代表人贾轼,总经理。原告马世伟与被告包头市日月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雅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世伟的委托代理人秦磊与被告包头市日月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世伟起诉称,2011年4月27日,被告包头市日月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轼以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双方约定最晚还款期限为2011年11月16日,但至今尚欠89万元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9万元及逾期利息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包头市日月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欠款事实存在,是双方合伙做生意欠的钱,欠款金额为89万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7日,被告包头市日月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马世伟出具还款承诺书一张,约定借款金额500万元(已还200万元),于2011年10月31日前还100万,2011年11月15日还余款200万元,逾期还款自愿承担所欠款项5%的违约金并从2011年11月16日起按所欠款项1%累加,直至欠款及违约金付清止。出具还款协议书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截至2013年12月25日,被告包头市日月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马世伟89万元,后再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还款承诺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包头市日月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马世伟借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还款承诺书合法有效,被告包头市日月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向原告马世伟给付欠款89万元的责任。关于原告诉请违约金的要求,所欠款项89万元的5%即4.4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已经诉请的了违约金,故对逾期利息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头市日月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马世伟借款89万元及违约金4.45万元;二、驳回原告马世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包头市日月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雅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