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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仕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盛魏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仕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盛魏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283号原告上海仕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竹清。被告盛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仕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盛魏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仕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75元由原告上海仕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樊家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榆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