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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石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56号原告石某。被告孙某。原告石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前两人相处时间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甚至动手。我考虑过离婚,念在孩子小就忍了。多年来被告对我没有尊重,对家庭不负责任,挣钱不用于家庭生活。我们感情日渐疏远,特起诉离婚。被告未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我和原告婚前婚后处得可以,我们因为小事发生过吵打。我平时挣钱都给原告和孩子们花了。原告走了之后我去找过她。我不同意和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没怎么相处就于××××年××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近两年来原告以被告不给钱为由,经常与被告发生矛盾。2015年3、4月份,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吵打,原告遂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婚后双方育有长女XXX,现年24岁,次女XXX,现年15岁。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乔子沟村的南房三间。被告称夫妻存款有十来万,原告不认可并称自己种地的时候存了50000元,最近有花销,剩余数额未知。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而缔结婚姻关系,但结婚时间已有二十多年,已经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并组建了较稳定的家庭组织。原、被告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但只要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秉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原则并加强沟通和交流,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清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邸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