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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4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州市蓝盾技术开发经理部与徐州圆泽炉料有限公司、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447-3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蓝盾技术开发经理部,住所地徐州市黄河南路防爆支队沿街房。法定代表人邓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圆泽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高皇村。法定代表人刘万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寄堡村。法定代表人齐红利,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蓝盾技术开发经理部与被执行人徐州圆泽炉料有限公司、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茅民初字第0593号民事调解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徐州圆泽炉料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32600元;被执行人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8000元;二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0元。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开户、存款信息,并依法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相应的存款账户。2、分别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土地。3、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相关信息。4、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但因其藏匿而无果。5、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原经营场地已租赁他人经营。本院向承租人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提取相应租金,因协助义务人提出异议,暂时不能执行。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应及时得到全部执行,但结果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铜茅民初字第0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红磊执行员  庞 峰执行员  邓 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