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学伟与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伟,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720号原告张学伟,个体。委托代理人刘云鹏,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东,经理。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万源街22号天宇大厦A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伟与被告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伟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伟撤回对被告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学伟负担。审判员 徐 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宝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