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东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顾克青与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周忠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克青,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周忠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顾克青,农民。委托代理人杜井素,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东沟镇东益经济区橡塑产业园88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忠将,市民。委托代理人陈昌洋,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顾克青与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雅逸公司)、周忠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克青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井素、被告周忠将的委托代理人陈昌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雅逸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克青诉称,被告周忠将是江苏雅逸公司厂房及办公用房的实际承建人,其接手后将其中的木��工程发包给我,我依约进行了施工,该工程也已经通过验收。2013年春节前,我和其他工人到被告江苏雅逸公司处索要劳动报酬。经协调,由我出借给江苏雅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海洲26万元用来偿还工人工资,周忠将等三人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双方还约定:“如不能如期归还,每日罚款伍仟元”,后我多次索要未果。现我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江苏雅逸公司、周忠将连带偿还借款2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6万元计,从借款之日起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江苏雅逸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周忠将辩称,我是江苏九建建设公司在被告江苏雅逸公司工地的负责人,徐学亮及曹新华是工人,我并未承包该工程。当时因为江苏九建公司欠原告顾克青的木工班36万元,我经手给付了10万元给原告顾克青。后原告顾克青到被告江苏雅逸公司索要余款26万元,就形成了上述借条。我为该笔借款担保是事实,但是担保期限已过,我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我对该笔借款及还款情况不清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杨海洲系被告江苏雅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顾克青系江苏雅逸公司厂房及办公用房建设工程木工部分的负责人,该工程已经完工且验收合格。2013年2月8日,原告顾克青及其他工人到被告江苏雅逸公司处索要工程款,经结算被告江苏雅逸公司还差欠原告工程款26万元。后被告江苏雅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洲写下借条一份,并由被告周忠将,案外人徐学亮、曹新华进行担保。借条载明:“今借到顾克青人民币贰拾陆万正(于2013年6月30日前归还),¥260000.00,此据:杨海洲,担保人:周忠将、徐学亮、曹新华”。借条反面载明:“如不能如期归还,每月罚款伍仟元正,杨海洲,8-2-13”。此款经催要,被告江苏雅逸公司、周忠将及其余担保人均未履行支付义务。现原告顾克青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江苏雅逸公司、周忠将连带偿还借款2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6万元计,从借款之日起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克青向本院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载明:“2013年腊月二十七日左右,我在东沟镇政府领取了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交在建设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伍万陆仟元整”。另查明,2013年2月8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还查明,2015年5月6日,本院向原告顾克青释明,如涉案借条没有实际交付款项���请求权基础应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成的欠款纠纷,后原告顾克青承认未有实际交付借款,其自愿变更本案涉案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形成的差欠工程款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杨海洲出具的借条一份,原告的承诺书一份,本院与原告的谈话笔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一)关于涉案借条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问题。涉案借条虽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形成要件“借条”,但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现原告自认没有实际交付给被告江苏雅逸公司款项,且原告庭后同意将涉案借条的基础法律关系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涉���借条名为民间借贷,但实质上是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成的欠款转化而来。杨海洲作为江苏雅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原告与被告江苏雅逸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其法定代表人立据为证,足可认定,因此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被告江苏雅逸公司的债务,被告江苏雅逸公司应按约偿还该款。(二)关于涉案欠款的利息认定问题。本案中,涉案借条对欠款期间的利息未有约定,故本院对原告顾克青要求自债务形成之日至届满之日,即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江苏雅逸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该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给付逾期利息。现被告江苏雅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洲在借条反面书写“如不能如期归还,每月罚款伍仟元正”,应视为其对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同时参照民间借贷中相关借款利率的规定,该约定利率(5000/260000*100=1.92%)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但现原告顾克青仅主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顾克青已受偿的5.6万元,该款项应从其主张的债权中予以扣减,即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三)关于被告周忠将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周忠将作为该笔欠款的担保人,此担保方式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涉案借条上虽未约定保证期限,但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3年6月30日,故原告顾克青应自2013年7月1日起的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周忠将履行保证责任。在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现原告顾克青未能举证证明其在2013年7月1日起6个月内向保证人周忠将主张权利,视为保证期间已过,故对被告周忠将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顾克青支付欠款2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方式:从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扣减5.6万元,优先抵充利息)。二、驳回原告顾克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判长 陈红霞审判员 周 剑人���陪审员邓正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正亚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