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久阳滨江酒店有限公司与程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上海久阳滨江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伟。委托代理人徐建锋。被告程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久阳滨江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明确被告已支付物业费,故其不再缴纳本案的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思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