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何俊欢与成都空港聚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空港聚成商务有限公司机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欢,成都空港聚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空港聚成商务有限公司机场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494号原告何俊欢,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成都空港聚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临港路三段33号。法定代表人刘福强,经理。被告成都空港聚成商务有限公司机场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国际机场T2航站楼DEP-R-20、DE-F-1。负责人龚建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俊欢诉被告成都空港聚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空港聚成商务有限公司机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俊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俊欢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