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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湖南思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思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25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思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五一大道868号长沙。法定代表人刘源,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杨卫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思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月亮岛社区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为5936.4平方米,权证号为望变更国用2013第2828号),但经本院询问望城区国土部门,该宗土地因涉及望城区道路规划,土地用途存在变更的可能,目前不宜进行评估拍卖,因此被执行人湖南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直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01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浩滨审判员  高 芳审判员  贺 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