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永珍与李先台、曾徐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张永珍,女,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罗灿模,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先台,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曾徐娥(被告李先台之妻),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张永珍与被告李先台、曾徐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学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珍的委托代理人罗灿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先台、曾徐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珍诉称,原告与被告李先台系朋友关系。2013年间,原告准备在龙岩购房。认识被告李先台后,原告听信被告李先台在龙岩市政府附近的国贸天琴湾有承包工程,可以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低价购得房产,且房产会于2014年1月1日开盘。在被告李先台的鼓动下,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在高镇先富路上现金支付100000元给被告,让被告帮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然而原告支付款项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并没有购得房产。在原告多次追讨无果后,被告李先台要求该100000元作为借款先借给他,在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同意了被告李先台的借款请求,并由被告李先台于2014年10月22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借款期限为半年,即至2015年4月22日止。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李先台催收未果。被告李先台与被告曾徐娥是夫妻关系,上述借贷事实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曾徐娥应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张永珍要求:1、被告李先台、曾徐娥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该款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李先台、曾徐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先台、曾徐娥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永珍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李先台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工程周转,借款期限为半年,即至2015年4月22日止。2、两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以此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先台、曾徐娥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已依法向被告李先台、曾徐娥送达,被告李先台、曾徐娥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已予确认的证据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10月22日,被告李先台向原告张永珍借款100000元,由被告李先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张永珍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用于工程周转,借用期限半年时间(2014年10月22日借到)。到期准时归还。此据。李先台。22/10”。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李先台催收未果。另查明,被告李先台与被告曾徐娥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李先台向原告张永珍借款100000元,有被告李先台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李先台未按约定返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应限期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李先台归还借款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从逾期之日即2015年4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被告李先台与被告曾徐娥为夫妻关系,上述借款为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原告要求被告李先台与被告曾徐娥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被告李先台、曾徐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先台、曾徐娥归还原告张永珍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该款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李先台、曾徐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先台、曾徐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胡学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阙水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