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商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淑英与张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英,张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592号原告:李淑英。被告:张素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英与被告张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爱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