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申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潘宏生与纪云钢、纪程、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宏生,纪云钢,纪程,周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宏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纪云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纪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建华。再审申请人潘宏生因与被申请人纪云钢、纪程、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齐民二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潘宏生申请再审称:30万元汇款是纪云钢的入股款,其与纪云钢是合伙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周建华出具还款计划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纪云钢安慰其妻子,并不是对借贷关系的承认。因此,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各方当事人都承认30万元汇款的事实,可以认定纪云钢与潘宏生之间存在30万元资金往来,周建华与潘宏生系合伙人,周建华为纪云钢出具的还款计划可以证明该笔资金性质为借贷法律关系。潘宏生主张出具还款计划是为了安慰纪云钢的妻子,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不符合常理。结合汇款凭证、还款计划以及潘宏生与周建华的合伙关系等项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为借贷法律关系。一审、二审认定事实并无错误,潘宏生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潘宏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宏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路兴东审 判 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