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东与被告潘小东、王大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东,潘小东,王大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232号原告李红东,男,汉族,农民。被告潘小东,男,年龄不详,汉族。被告王大宝,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东与被告潘小东、王大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红东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红东负担。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