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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东与被告潘小东、王大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东,潘小东,王大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232号原告李红东,男,汉族,农民。被告潘小东,男,年龄不详,汉族。被告王大宝,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东与被告潘小东、王大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红东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红东负担。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