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祥军与刘永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军,刘永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515号原告:王祥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龙,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军,约4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军与被告刘永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王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祥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梦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