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楠与温州中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楠,温州中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847号原告:杨楠。被告:温州中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金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楠诉被告温州中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楠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楠负担。审判员 郑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於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