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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树芬与俞建项、俞宝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芬,俞建项,俞宝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657-1号原告:李树芬,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进金,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建项,公务员。被告:俞宝定,无固定职业。原告李树芬为与被告俞建项、俞宝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芬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俞宝定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价值3468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树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俞宝定的银行存款3468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迪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