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子和杨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和,杨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638号申请执行人刘子和,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海强,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刘子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053号民事调节书申请执行杨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杨进兵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永虎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5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杨进兵于2015年6月2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万元,于2016年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4万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万元。二、案件受理费900元申请人自愿负担。申请执行费5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