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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申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贾金江与赵书江、马金付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金江,赵书江,马金付,邯郸市漳滏河灌溉供水管理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申字第1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金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书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金付。原审第三人:邯郸市漳滏河灌溉供水管理处。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贾占国,该处处长。再审申请人贾金江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金江主要申请再审称,本案双方没有履行行政确权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不当,依法应当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另外,原审判决所依托的证据就是《高级渠占地登记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表》两个复印件,违反了证据规则。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原户村人民公社酒务楼大队的部分土地因修建高级渠工程被国家征用,水利部门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后修建高级渠使用至今。邯郸县人民法院(2012)邯县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也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上述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审据此认定邯郸市漳滏河灌溉供水管理处对高级渠所占用的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并无不妥,应予维持。申请人贾金江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足的证据支持,均不予采信。综上,贾金江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金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巍审判员 武 涛审判员 左建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月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