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素英与淮南市潘集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英,淮南市潘集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田行初字第00041号原告刘素英,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宋莉,女,汉族。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传民,该单位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献超,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素英诉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原告刘素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素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素英负担。审 判 长 袁 州人民陪审员 江 波人民陪审员 王安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婧婧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