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艳红与王依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红,王依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559号原告王艳红,女,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田建华,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王依农,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城镇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艳红与被告王依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赵利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依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艳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红撤回对被告王依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王艳红负担。审判员 赵利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