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连芳与潘英彤拆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芳,潘英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刘连芳。被执行人潘英彤,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刘连芳与潘英彤(2014)滨塘民初字第717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1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楠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