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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南浔川森华东防火门有限公司、吴江川森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川森华东防火门有限公司,吴江川森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川森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广达木业有限公司,南浔骏马多层板厂,屠明轩,杨梓良,戴阿建,杨荣华,吴玉明,闵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郭樑,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被告湖州南浔川森华东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屠明轩。被执行人:吴江川森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魏国强。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川森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杨淑芬。被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广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戴阿建。被执行人:南浔骏马多层板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负责人:吴玉明。被执行人:屠明轩。委托代理人:杨梓良,系被告屠明轩之丈夫。被执行人:杨梓良。被执行人:戴阿建。被执行人:杨荣华。被执行人:吴玉明,被执行人:闵晓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川森华东防火门有限公司、吴江川森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川森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广达木业有限公司、南浔骏马多层板厂、屠明轩、杨梓良、戴阿建、杨荣华、吴玉明、闵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657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42561.25元,已使申请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1172559.20元,尚余人民币1970002.0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657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