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锦辉与苏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辉,苏莲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751号原告林锦辉,男,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苏莲英,女,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锦辉与被告苏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锦辉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之申请,也未按规定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倪卫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危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