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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锦辉与苏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辉,苏莲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751号原告林锦辉,男,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苏莲英,女,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锦辉与被告苏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锦辉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之申请,也未按规定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倪卫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危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