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艾拜杜拉·阿卜杜许库尔与马金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焉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拜杜拉·阿卜杜许库尔,马金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焉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864号原告艾拜杜拉·阿卜杜许库尔,男,维吾尔族,1987年5月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被告马金福,男,回族,1971年9月出生,系机动车驾驶员,现住新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焉耆支公司,地址新疆焉耆县新城路。法定代表人陈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鲜诚斌,男,回族,1990年5月14出生,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焉耆支公司员工,现住新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拜杜拉·阿卜杜许库尔诉被告马金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焉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拜杜拉·阿卜杜许库尔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拜杜拉·阿卜杜许库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拜杜拉·阿卜杜许库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艾拜杜拉·阿卜杜许库尔自行承担。审判员 丁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