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郭彩辉与哈尔滨福宏干调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彩辉,哈尔滨福宏干调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郭彩辉,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福宏干调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八区四巷15号1-4层。法定代表人孙强,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彩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福宏干调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福宏干调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外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