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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程元森与惠云凤、李成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程元森,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建设西路。委托代理人李东林,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惠云凤,女,成年,汉族,住宛城区东关办事处李相公庄。被告李成玺,男,汉族,住南阳市张衡东路润泽园。本院受理原告程元森诉被告惠云凤、李成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明确住址,但原告未能提供。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元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琳瑜审判员  李明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