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林与王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王林,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王永,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林与被执行人王永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782.5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6782.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永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傅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