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宏革、张爱琳与李武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革,张爱琳,李武勋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873号原告李宏革,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霓,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张爱琳,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霓,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李武勋,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宏革、张爱琳诉李武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革、张爱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革、张爱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红革、张爱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同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英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