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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709号原告王某,北京恒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被告高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韩冰,内蒙古天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原告称,被告婚后半年有外遇,虽然原告原谅了被告,但是给原告造成很大的伤害,双方从此婚内分居,至今已有五年,在经济方面,被告不思进取,没有稳定工作,一直靠原告挣钱养家,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原、被告已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三、被告称,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婚后面对被告感情出轨行为,原告既然选择原谅,证明双方感情基础是牢固的,并且均有维持好婚姻和家庭的意愿。根据双方提供的短信、微信通话记录,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原则性矛盾。被告不同意离婚,应当再给双方一段时间缓和矛盾,修复感情。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纪晨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欣书记员  董杨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