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5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金哈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哈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5548号原告北京金哈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2号院2号楼21层5单元5251室。法定代表人邓占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赫剑锋。委托代理人席志国。被告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4号4号楼三层、五层。法定代表人徐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站根,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陆家恩,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哈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哈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二十九元,由原告北京金哈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四百一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五千四百一十四元退还原告北京金哈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思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