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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汪某与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632号原告:汪某,农民。被告:苏某甲,农民。原告汪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纠纷,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福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被告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与大我十二岁的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后于1987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我与被告共生育三个女儿,现均已成年,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夫妻之间缺乏沟通,被告脾气不好,结婚二十多年经常吵闹。我们之间没有信任,多年来为了孩子一直委曲求全。2012年我向安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为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撤诉,之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苏某甲在答辩期间未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我与原告是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并于1987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说的婚后生育三个女儿及现状都对。我们婚后生育三个女儿,更说明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本院确定的争议的事实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后于当年在安平县原张寨乡民政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共生育三个女儿,长女苏某乙1987年出生,次女苏某丙于1989年出生,三女儿苏某丁1991年出生。三个女儿均已成年。原告认为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发生争吵,每次被告说喽好的,过后还是老样子。被告则认为婚后生育了三个女儿更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7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在安平县原张寨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开始共同生活。属合法婚姻关系。原告汪某以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且被告苏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结婚近三十年,并生有三个女儿,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双方并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只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改正缺点、互相理解,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汪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福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刘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