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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凤商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胜特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鑫港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胜特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鑫港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凤商初字第00080号原告江阴市胜特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马嘶村新华路11号。法定代表人徐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盛舟滨。被告张家港市鑫港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夏市村。法定代表人许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胜特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鑫港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胜特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582元由原告江阴市胜特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