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景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景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32号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运全,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景超,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景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