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丰某甲、丰某乙等与葛某甲、葛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某甲,丰某乙,赵某,葛某甲,葛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丰某甲。申请执行人:丰某乙。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葛某甲。被执行人:葛某乙。申请人丰某甲、丰某乙、赵某与被执行人葛某甲、葛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003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葛某甲、葛某乙偿还申请执行人丰某甲、丰某乙、赵某彩礼款8000元,于2015年4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葛某甲、葛某乙已付清彩礼款8000元。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