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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钟某与刘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31-2号申请执行人:钟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4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315元,另于2015年6月10日扣除执行费315元后将该款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日书面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0)良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冯雪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文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