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周宝学、周保环与汤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学,周保环,汤玲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941号原告周宝学,居民。原告周保环,居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咏,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玲玲,女,汉族,沭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学、周保环诉被告汤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学、周保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周宝学、周保环负担。审判员 卢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