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筠连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690号原告舒某某,女,1985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肖某某,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4日向原告舒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6月23日14日30分在本院落木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舒某某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云峰人民陪审员  韦云松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