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正云、杨菊芝申请执行吴杨炀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高正云,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杨菊芝,女,1967年7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吴杨炀,男,1993年7月31日生,汉族,个体户,江苏省常州市人。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427号高正云、杨菊芝申请执行吴杨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5753.70元(含申请执行费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履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文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祝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