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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11日。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2月8日。本院在执行胡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1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贾毅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冷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