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11日。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2月8日。本院在执行胡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1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贾毅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冷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