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童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童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175号原告锦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阎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晓丽,系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XX,女,65岁,职业不祥,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童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锦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