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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建平、张跃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平,张跃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明,理事长。被告周建平,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被告张跃兰,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平、张跃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跃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舒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