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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柏某与张某抚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661号原告柏某,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柏某诉被告张某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显霖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俊羿、人民陪审员杨金平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与被告张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某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柏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显霖代理审判员  王俊羿人民陪审员  杨金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乃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