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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5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王玉闯、姜连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王玉闯,姜连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415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负责人:李艳,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广顺,农商行口东支行职工。被告王玉闯,农民。被告姜连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被告王玉闯、姜连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茂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新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