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谭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101号申请人谭某,女,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李某某(李来申),男,汉族,1972年5月1日生,住太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终字第20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于2015年2月16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工资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存款7000元至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康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庆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忠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