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小川与刘长春、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川,刘长春,王强,邰洪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11号原告陈小川。委托代理人郭元庆,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春,农民。被告王强,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邰洪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川与被告刘长春、王强及第三人邰洪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艳芬代理审判员  王宝新人民陪审员  田家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