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小川与刘长春、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川,刘长春,王强,邰洪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11号原告陈小川。委托代理人郭元庆,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春,农民。被告王强,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邰洪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川与被告刘长春、王强及第三人邰洪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艳芬代理审判员 王宝新人民陪审员 田家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