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009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晋东与高长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晋东,高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0974-1号申请执行人孙晋东。被执行人高长征。孙晋东与高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80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5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5年5月至6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长征名下汽车两辆,因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处置,其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3、2015年6月30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