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利琴、何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忠龙,石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79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忠龙,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石利琴,女,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1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石利琴、何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石利琴、何忠龙于2014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9.3‰计算,如逾期从2015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由被执行人石利琴、何忠龙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205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利琴、何忠龙积极主动的偿还了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共计183606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至此终结本案的全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