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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建永与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柳根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永,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柳根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马建永,男,1961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现超,董事长。被执行人柳根群,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前按照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及柳根群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伟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