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唐才琴与张天纯,袁中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才琴,张天纯,袁中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522号原告:唐才琴,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天纯,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袁中财,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才琴诉被告张天纯、袁中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才琴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才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才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才琴负担。审判员 彭黎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茗月 搜索“”